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如题所述

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不同,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不同,3、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不同,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不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3、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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