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休移交地方条件

军人退休移交地方条件

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团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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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22
军人退休移交地方条件如下: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守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最有力的保障者,也是一个很特别的职业。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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