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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