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当班过程中发病不适,回家后12小时内发病抢救无效,是否属工伤

如题所述

  当然属于工伤(因工死亡)。甚至可以申请因公牺牲(烈士)

  法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民警当班过程中发病,身体不适而回家,其后12小时内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属于工伤。依你所述,甚至可以申请因公牺牲(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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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1
民警当班过程中发病不适,回家后12小时内发病抢救无效,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该规定之所以特别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一是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二是建立了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造成突发疾病之间相对直接的密切联系或因果关系,从而既将本不属于工伤含义的疾病死亡这一特例纳入工伤范畴,又排除了非因个人身体原因长期住院治疗以期认定工伤的情况。
第2个回答  2015-01-03
  【1】、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以民发〔2014〕101号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4】、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5】、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