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间盘突出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如题所述

王某于2011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某钢材批发公司上班期间从一楼提水到三楼时感觉腰痛,事发后,王某前往某部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7月8日被某部医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膨出。根据王某的病历显示其并无明显外伤史,王某所在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对其职工王某被诊断的腰4-5椎间盘膨出作出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和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作出了王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给予认定为工伤。依据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按照就有不就无的原则,对某钢材批发公司的职工给予认定为工伤并完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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