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问题所述:本人属于山东淄博市邮政局雇佣的劳务工(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是一个XX信息咨询公司(并非邮政局),一切法律文件都不和本人实际的工作单位(邮政局)有任何联系,据我了解,所有邮政局的劳务工签订的都是这种合同。请问,工作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出于什么目的?是否合法?将来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侵害到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