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这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问题所述:
本人属于山东淄博市邮政局雇佣的劳务工(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是一个XX信息咨询公司(并非邮政局),一切法律文件都不和本人实际的工作单位(邮政局)有任何联系,据我了解,所有邮政局的劳务工签订的都是这种合同。请问,工作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出于什么目的?是否合法?将来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侵害到职工的利益?

第1个回答  2008-07-31
邮政局是以变相劳务派遣的方式来招用你们,这样做可以规避新法带来的系列问题,比如你们的工龄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将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在劳务派遣工资,永远成不了邮政公司的正式工人。
如果是邮政出面招聘的你们,那么让你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你说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是违法的,你们说的那个信息公司很可能只是个空壳公司,当邮政局不想雇佣你们的时候,甚至不需要给予你们补偿,只要将信息公司注销或者申请以其它方式倒闭掉就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8-01
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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