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监察范围如下: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