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几小时算做工伤范围

下班途中几小时算做工伤范围

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扩展资料:  

案例:上下班途中遇事故“合理时间”方能认定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劳动部门却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张茜(化名)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茜的家人不服该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把劳动部门告上法庭。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劳动部门意见。带着疑问,记者就此案进行了采访。  

在采访中张茜的家人称,张茜是某家具公司的销售部员工,2011年3月13日,她像往常一样从单位回家,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的一处必经之路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经过抢救无效后离世,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劳动部门却出具证据描述了更加详细的经过:当天17点30分,张茜从位于中山北路的单位正常下班,下班后她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请同事绕道至某大型超市购物、用餐直到19点30分。此后又到某大厦等候朋友下班,20点30分与朋友见面后共同回家。

在途中,张茜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她将车停在行车道予以处理,21点30分,在修理摩托车的过程中,一辆货车将她撞倒.也就是说,从张茜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小时,那么这种情形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铜山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而张茜绕路去超市购物、等候朋友下班等行为耗时4个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而劳动部门根据张茜工友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铜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取原告诉讼费50元。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上下班途中遇事故 “合理时间”方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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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3
没有几小时的说法。一般都是根据单位距离住地的距离,还有伤者所使用交通工具大致需要多长的时间进行推断。如从单位骑电动车回家,距离是六公里,电动车速度平均时速30公里,需要12分钟,再加上路上等红灯的时间五分钟左右,单位准备下班走人需要5分钟,这样,在下班后的25分钟左右可以算作工伤,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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