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章罚则的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若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有条例第十六、二十四条第1、2项和二十五条列举的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如下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航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第三十七条:若违反条例导致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了本章的处罚,任何因违反条例造成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