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章 罚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五章罚则的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若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或有条例第十六、二十四条第1、2项和二十五条列举的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如下处罚:



    对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4项的行为,可处以警告或不超过3000元罚款。
    对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3项的行为,可能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最高500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款规定,但未构成犯罪的,可能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或扣留物品。

第三十六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航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违反第十五条,导致航空器失控的,可对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最高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警告或最高500元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销售客票的,同样适用上述处罚。


第三十七条:若违反条例导致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了本章的处罚,任何因违反条例造成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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