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报警不受理

如题所述

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报警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充分,应依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受理查办。依法处置、打击此类行为对平安建设工作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行为人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在暴力威胁或者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既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以及侵犯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还有可能激起被扣押方的正当自卫行为,引起矛盾的激化。
如果公安机关对私自扣押他人财物不能采取应有的对策,还会促进民间私力扣押财物解决问题的泛滥,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秩序,甚至坐看黑恶势力形成气候。所以,公安机关针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问题应当及时出警,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
非法扣押他人的财产是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占;对相关的犯罪人是要进行法律法人制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是属于职务侵占,要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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