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判决怎样申诉

如题所述

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判决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异议后,执行就会停止。
      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如下:
      1、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则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一、民事申诉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诉受理范围如下: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总而言之,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个终审判决再审的情况,通常只见于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是民事诉讼案件中二审就是最终的审核,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审核之后不服从可以上诉。但法院如果做出第二次审理,那么就是最终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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