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金牌 国家奖励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对奥运金牌得主的现金奖励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各国早已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前就纷纷制定奖励标准,如新加坡100万新元(约500万元人民币)、马来西亚100万林吉特(约200万元人民 币)、俄罗斯10万欧元(约78万元人民币)、日本300万日元(约24万元人民币)、美国2.5万美元(约16万元人民币)。虽然各国的奖金标准差别很大,但奥运金牌能给运动员们带来一笔不小的金钱奖励是不争的事实。

法律依据:《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共设三种:奥运会贡献奖,亚运会贡献奖,全年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奥运会贡献奖”,对在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单位,给予奖励(集体、团体项目按一人一块金牌计算)。

(二)“亚运会贡献奖”,对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单位,给予奖励(集体、团体项目统计办法同上)。

(三)“全年贡献奖”,按各单位在一年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冠军,打破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的运动员人次数和每年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人数地分,对获总分前十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计分办法:

1、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次获世界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均为21分,世界亚军为15分,世界第3名为12分,亚洲冠军或打破亚洲纪录均为9分。

2、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次获世界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均为7分;世界亚军为5分,世界第3名为4分,亚洲冠军或打破亚洲纪录均为3分。

3、每年度各单位输送到国家队或代表临时组建的国家队出国参加重大比赛(不含双边互访、邀请赛、公开赛等非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奥运会比赛项目为1分,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人为0.3分。

第四条 “奥运会贡献奖”和“亚运会贡献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全年贡献奖”只给予精神奖励。

第五条 物质奖励办法;

(一)建立“奥运会、亚运会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奖牌、名次的运动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解放军、行业体协等单位。奖励基金来源由国家拨款,团体、个人赞助,大奖赛奖金提成中赞助等组成。

(二)原则规定奥运会奖励1至8名,其中金、银、铜牌给予重奖;亚运会奖励1至3名,其中金牌给予重奖;集体项目按照该项运动员人数适当提高该奖励名额。对奥运会、亚运会上破世界纪录的项目,给予特殊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于当年拟定。

(三)本项物质奖励由获奖单位分配用于改善获奖项目的训练条件、添置科研仪器和训练设备等,不得用于个人奖励、福利和正常消耗性开支。

第六条 凡获表彰奖励的,国家体委均向获奖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领导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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