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延期提供: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延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限期判决: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