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好无奈!

我今年刚刚毕业,去年实习一年10月到一家公司的公寓工作,公司有房地产项目我年底就被调到售楼部工作,先是到省城的一家大型房企的一个项目的售楼部实习了一个月今年3月正式调到售楼部工作,后来因为项目手续问题关了3个多月的门各方面查的很紧售楼部一直不销售,就是关门工作,学习,市调,做前期工作,公司让我们对外一口咬定没价格不销售,做前期工作,许多以前内定的客户都提心吊胆经常询问,闹的我都提心吊胆的,8月初手续有了进展刚刚开门,来得人很少前期公司也没有出前做市场宣传,前几天开了个会说是公司与我们交流让我们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际醉翁之意不在酒,暗示我们没有销售业绩,以前售楼部的一位领导更是郑郑有辞说他们以前业绩多好,现在的环境怎么能和以前相比我就无语了,公司以前吓的让我们对外那么谨慎现在又180度大转弯让我们销售,把我骂的是狗血淋头,在那是什么都干卫生我自己打扫,一线销售就我一个售楼员,我都觉得不可思议,就连公摊面积现在都让我自己看工程图纸算,这两天算得我每晚12点多闭住眼就是数字,我们需要售楼方面的具体数据,交房标准一样都不能具体确定,本来应该工程方面项目部给的东西现在都问我们要,问我的领导要他就问我要,不正规的公司就是这样哎,每周还要让我们......哎,最让我可气的是现在已经3个月工资没发了,我真的不想干了可就怕给不了工资,我们也没签合同,另外觉得这回离开是不是对不起公司(在最困难的时候离开)我准备再等一个月如果再不发工资我真是不能干了,哎我该怎么办?

  楼主,这样的公司即不跟你签订合同,又长期拖欠工资,非常的不正规,没什么好留恋的,也没什么对不对的起的说法,因为是他违法在先,因此建议你离开为妥,不过在离职之前应先收集能证明你和该公司事实劳务关系的证明(工资条/工资条/公司提供的银联卡,还税凭据/社保卡,出勤/加班记录、厂牌/厂服等资料),然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有回执的形式提交书面辞职(电子邮寄/特快专递等形式)并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该企业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如是劳动仲裁部门诉讼的话诉讼免费,请放心,诉讼必赢,因为这一切都有法可依!具体获得的经济赔偿有两种:
  经济赔偿一:根据现行合同法的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该依法付给你2倍于(自2008年一月一日起至今)8个月的正常工资=2*8=16个月的工资
  经济赔偿二: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不得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跟该公司终止劳务关系,因此该公司必需在依法足额发放你应得的3个月工资的同时再赔偿你一年工龄即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被拖欠的3个月工资必需依法以至少150%倍发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呵呵,楼主,辞职也能拿差不多两年的全薪嗌,还等什么,敢紧行动哦!别犹豫啦!如认为偶说的在理的话就麻烦把分搁这,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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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29
辞职吧
第2个回答  2008-08-29
抄了你老板~~~!!!
第3个回答  2008-08-29
离开不一定是坏事啊,老板是不会考虑你的前途的,你只有自己为自己盘算了。你要是有能力,可以进别的公司。再选的时候好好辨别一下,如果是有实力的正规的公司,一定不会拖欠工资的,这是首要的,然后在看其他的条件。还有就是你得跟一个好老板。他强,你才能跟着上。跟了一个弱势的老板,你的前途就跟着给耽搁了。祝你好运。
第4个回答  2008-08-29
我建议你 离开。然后去投诉,和你一样遭遇的人还有很多,没胆子走的人也有。也算是为了他们。找工作要仔细,现在的社会,并不是那么容易。
第5个回答  2008-08-29
辞职吧!有能力的话,你可以找到更好的发展平台。真的,不正规的公司,只会浪费自己的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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