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环卫清洁工。在扫马路时被车撞死。我要怎么要求赔偿;找那些单位赔偿?

肇事司机没找到的情况下我该找那些单位? 我妈妈是否可以得到 肇事者;用工单位;意外伤害保险(她们单位说是给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3方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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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4
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伤亡待遇.

具体包括: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享受工伤的,就不能要求肇事者再进行赔偿了.但是可以追究肇事者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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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09-02
从网上搜的资料,或许对你有帮助!

环卫工扫路被撞办工伤遭遇坎坷

《华尔街电讯》www.WSWIRE.COM ( 日期:2006-05-18 13:12)
【wswire编者按】众所周知,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待遇低。近年来,交通环境越发复杂,车流量、人流量大,整日工作在马路上的环卫工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卫局清洁工于中杰给本报来信说:她在清扫路面时被车撞伤,她想办理工伤手续,但所在单位以她是临时工为由,不予办理。于中杰是兰西县农民,2004年9月与南岗区保健路保洁队签订了劳动纪律协议书,单位给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约定,如果中途本人放弃清扫工作,要承担退保费用85元钱。

环卫工被撞伤治疗费没着落

据了解,今年1月17日中午,于中杰正和同事在南岗区保健路跃兴街10号附近清扫积雪,安徽省合肥市某公司货车撞伤了这四名清洁工人,其中于中杰伤势最重,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医药费7000余元肇事车辆只付一部分,其余都由于中杰支付的。于中杰说,自己的骨折还需做两次手术。现在她身体活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于肇事车辆是外地车,联系困难,对于继续治疗及赔偿金等问题,肇事方一直没有答复。目前,于中杰一边联系肇事方,一边找所在单位,要求办理工伤手续并补发住院及康复期间的工资、工伤保险金等。但得到的答复是:临时工不享受工伤待遇。

临时环卫工从未享受工伤待遇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交通事故科工作人员介绍: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扫保洁大队长王志民介绍:清洁工工作中造成意外伤害,如果肇事方负全责,由肇事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如果发生肇事逃逸,那么由保险公司理赔。于中杰是临时工,他们单位从来没有给临时工办理工伤手续,也未看到给临时工办工伤的文件。他还说,20年来不论正式工人还是临时工人被撞伤、撞死没有给办过工伤。

据了解,像于中杰这样的临时工一般是通过招工招来的,上岗前签订“劳动纪律协议书”只作纪律约束和工资依据,用工不需通过劳动部门。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业务科科长陈铮介绍,全市专业清扫队伍近7000人,其中临时工4800人。清洁作业中经常发生清扫工被汽车刮、碰、撞的事故。2002年以来,由市、区财政出资,给环卫工人每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赔偿最高金额为6万元,死亡一次性赔偿3万元。他说,由于这些临时工没有签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没有给临时工交“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以于中杰不能办理工伤手续。

莫让环卫工流汗又流泪

对于中杰的境遇,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认为,应该由其单位出面与肇事方解决医药费、误工费及继续治疗问题,然后,企业单位应对受害者进行工伤申报,由市劳动局进行认定,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处理,企业不应以临时用工名义推卸责任。至于临时环卫工签订的“劳动纪律协议书”,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认为,它属于企业单方约定条款,不是正规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并接受劳动部门的审验。

众所周知,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待遇低。近年来,交通环境越发复杂,车流量、人流量大,整日工作在马路上的环卫工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据有关人士介绍,以哈尔滨市南岗区为例,2002年发生40起意外伤害、伤52人、死亡3人、重伤11人;2003年发生22起、伤23人、死3人、重伤3人;2004年发生22起、伤33人、死亡2人;2005年发生12起、伤13人、重伤2人;2006年1~3月,发生7起、伤13人、死1人。环卫工人的待遇、保障等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第3个回答  2008-09-13
首先对母亲的不幸表示同情,并给予您全家诚挚的慰问。您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赔偿走即可。
第4个回答  2008-09-02
找你妈妈所在单位另外找交警责任认定书去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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