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1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围绕这一工作重点,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和完善支持“三农”的各项财税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关于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建设新农村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2005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专项转移支付达2975亿元,比上年增长13.3%,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不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二是认真落实“三补贴”等惠农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三是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这些资金很大一部分用于西部地区。
在加大对西部地区“三农”投入的同时,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以县为主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指导地方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引导支农资金整合,打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平台,通过项目的实施带支农资金的集中使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下放支农专项资金审批权限,推动中央农口部门专项资金整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地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
此外,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尤其是随着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中央财政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已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2005年696.48亿元,比2000年103.52亿元增加592.96亿元,年平均增长46.4%。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节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地区间平衡的最主要政策工具,其政策目标及实施对象与建议所提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是一致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
今后,随着中央财政一般性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西部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还会继续加大。
二、关于对农村金融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为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中央财政制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除海南和西藏外的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统一由5%降低到3%;二是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两省农村信用社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他地区的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社给予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享受了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金融风险能力,促进其解决其历年挂账亏损,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于2005年底和2006年底到期后,经国务院批准,再将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分别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三、关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国家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都体现了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特别是近年来在政府投资规模调整的前提下,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投资将遵循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逐步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同时进一步调整结构,在确保现有中央政府投资用于“三农”比例不降低的同时,新增预算内基建投资主要用于“三农”。
四、关于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关于在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同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如果对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会引起其他地区企业的攀比,不利于税制的统一规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而且,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征税,一般不发挥特殊调节作用。因此,不宜单独对在西部农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再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云南省“两烟”税收全留地方问题。
1.关于烟叶特产税。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征收烟叶税,替代了原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该税收仍属于地方收入,基本弥补了取消烟叶特产税后地方减少的收入。
2.关于增值税、消费税。1994年,为了提高中央的宏观控能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本着既有利于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又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将维护国家权益、宏观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如消费税划作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相应建立基于均等化目标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l2年运行情况表明,现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享状况,基本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在维护中央权威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各地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地方财政实力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烟草市场的变化,云南财政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税收分享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保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宜单独对个别省区在统一体制之外另定税收分享办法,否则会造成分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攀比,不利于体制的有效运行,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今后,中央财政在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市政府切实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分布的职责,形成较为合理的财力格局,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和税负问题。
1.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助。围绕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促进粮食持续增产的目标,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000万元,对农民(包括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200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规模,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比2005年3亿元增加了1倍。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35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1080个县(场)。农机购置补助作为“两减免三补贴”政策中重要内容,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已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应。今后,财政部和农业部将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阳光操作”办法和程序,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补贴的农机具先进、实用和安全,不折不扣地让农民受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效应。
2.关于农业机械税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机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并且对农机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已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了对发展农业机械的支持。
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保持有关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还将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充实、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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