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因果关系鉴定,可以直接做伤残等级评定吗?

交通事故后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开了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的诊断证明,现在只想要个多少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不需要鉴定这个腰椎间盘突出是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去评残,可不可以只要求只做评上多少级伤残,而不需要他们鉴定是否事故引起的这一内容?有这样单独做伤残等级的评定的吗?
以经做了交通事故认定;评残机构说腰突不一定是交通事故引起,好像还要确定这两者有没有关系似的,郁闷!

  不做因果关系鉴定,可以直接做伤残等级评定的。
  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是二个完全独立的鉴定,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鉴定的目的在于通过鉴定来确定各个造成损害的因素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的作用力的大小,从而牢确定各个因素对损害结果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
  伤残鉴定的目的是通过鉴定来确定受害人因受侵害而致的伤残程序(即伤残等级),并以此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所以,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分开做,也可以同时做,不是必须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做伤残等级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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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4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据您的描述,是可以的。如果不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的问题需要慎重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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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24
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3个回答  2013-10-24
可以的,两者之间本来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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