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如题所述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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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0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定义:

1、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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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17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技能、专业水平、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房屋、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是起传话工具的作用,无须也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作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1-05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定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1]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2]  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关系的消灭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代理特征编辑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编辑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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