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一宗地是同一权属人使用的,以宗地测绘宗地图,计算宗地面积,编宗地号。如遇宗地面积较大,为便于管理,可按明显界址(道路、地物、围墙等),分割成若干小宗地办理。以大宗地统一编房屋栋号,以小宗地编地号。若宗地范围内的房屋原编有栋号(或门牌)的,按原编号;若房屋原未编栋号(或门牌)的,按编栋号原则统一编列。
在宗地范围内,原则上整宗房地一直测绘登记,在宗地图上列表计算出每栋房屋的建基面积、建筑面积、宗地用地面积;申请人要求按栋登记的,可按栋测绘,计算该栋的建基面积、建筑面积、宗地用地面积,并在宗地图上,将与登记相应的房屋外围按权属线着墨加粗,以示登记的房屋。宗地图一式两份。
二、多栋房屋的一宗地内属多个权属人使用,而各自不能划分使用土地范围的,应按共用宗地处理;若某栋房屋属多个产权人或另一权属人所的的,则该栋楼房用地面积作独立宗地处理。
三、公寓式楼房属多个产权人需分单元测绘的,其楼梯面积及其他共用面积,一般按产权人占有单元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分摊时,可在查丈原图和附图的结构栏上注明“另共有楼梯面积××平方米”等。公寓式楼房,原则上整栋按单元测绘,如个别情况特殊,只有部分单元申请测绘的,可按实测计算本栋楼房的建基和用地面积及登记测绘的单元建筑面积,并填写在查丈原图和附图相应位置,整栋楼房总建筑面积可不测量和计算。
四、公寓式楼房中,作为人防工程计算建筑面积的地下室,不作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五、观光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若一栋房屋坐落在高低两边路面形成高低楼面时,以低路面计算自然层数。
七、若房屋围护结构不垂,立面呈梯形时,其建基和建筑面积应以楼层平面边长计算。
八、飘阳台、底层阳台在查丈原图和附图中,按下面方法表示(以九层大楼为例)。
阳9:表示首层至九层都有飘阳台。
阳1,3-9:表示有底层阳台,三至九层有飘阳台。
阳8:表示二至九层有飘阳台,底层没有阳台。
阳3-3:表示只是第三层有飘阳台。
九、原颁发的房屋所权证中,楼房高度小于2.80米的已计算自然层数的,现核发新的“房地产证“时,按《规定》的自然层数表示,符合阁楼、夹层、技术层要求的,则计算出阁楼、夹层、技术层的有效建筑面积。
十、关于独立一栋房屋其承重柱在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基面积、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若柱突出墙外大于0.10o米(含0.10米)时,按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基面积、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若柱突出墙外大于0.10米时,按柱的外围连线计算用地面积,按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基面积和建筑面积。以上情况要在查丈原图加以说明。
十一、若干栋楼房共同使用的配套建筑物,不论是独立另建的或者在其中某栋楼房内建的,如水泵房、配电房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分摊,但应在查丈原图和附图结构栏注记:另共有某某×××平方米。若已明确产权归属的或市政讼用设施,则另绘制查丈原图和附图,不作注记,作另一权属处理。凡属于本栋楼房内各单元权属人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则按《规定》进行分摊。
十二、对《规定》部分条文作如下解释:
1.《规定》中第四项第十一目中的“水箱间”,是指室内建有蓄水池、水电等机械设备的房屋,而不是指天台上的储水池。
2.《规定》中第四项第三目中的“阁楼整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是指阁楼整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时,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若整体面积小于5平方米时,不管其高度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在查丈原图上说明。
3.《规定》中第四项第十四目中的“无柱走廊、檐廊”,是指房屋整体建筑的一部分的必要通道,有围护结构。
4.《规定》中第四项第十八目关于“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现补充,首层有墙柱支承的室外楼梯建筑面积,首层有使用的,由首层分摊;若首层没有使用的,由二楼以上各层分摊(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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