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中对我国的三权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宪法第三条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

宪法关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彼此关系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权”之间关系总的规定: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92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110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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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1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
全国人大授予政府以执法权,政府对全国人大负责
全国人大授予检查院和法院以司法权,检察院和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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