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抗诉案件不宜一概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案件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事由,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一种案件临时处理方式。

尽管执行中止并非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处理结论,但它是法定暂停案件执行的一种形式,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其适用必须慎重和符合法理。

实践中,中止民事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均系由该条文衍生而来;

尤以该条第一款第(五)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为基础。

然而,应该看到,中止执行的程序设计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减少和避免执行回转困难,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之功效的同时,也有可能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对民事抗诉案不必一律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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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在中国,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由此,确立了继续执行制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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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4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扩展资料:  

中止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中止执行情形范围过窄。  

综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要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只有《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虽有最高法院在《执行规定》之第102条中,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补充解释。  

但随着人口从固定居住型向流动型的转变,被执行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明知其务工地址,因路途遥远和相关费用的支出问题,也难以异地执行,既不能结案,也不能中止,使承办法官处于两难境地,是产生积案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申请人不断申诉上访。  

2、中止执行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中止执行意味着债权或其他权利在中止执行期间得不到实现,这对申请人极为不利,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因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客观存在中止不当或违法采取中止执行的行为,但《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导致当事人不服中止执行裁定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对中止执行的监督措施,不仅为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条件,更为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致使一些当事人对于法院的错误的中止裁定投诉无门,损害其其合法权益。  

3、恢复执行具有随意性。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虽有《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款“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解释过于笼统、简单,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是没有明确对恢复的审查程序,二是规定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导致在执行实践中,恢复执行的随意性太大。当事人经常随时申请或口头申请恢复执行,因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规定,法院只得恢复执行,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往往造成执行效果不佳,加大执行成本,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止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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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4-1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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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10-1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1页 共1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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