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我丈夫在承包工程时,与一已婚女子同居。工程结束三年了仍不回家,至今都无消息。为了生存我想把现居住的房子卖掉,但出售房子要夫妻双方签字方可,可找不到他的人。房产证是办在我一个人名下的,他也于去年叫人带回一书面委托书和一书信,同意家里的房产等一切都由我处理,他无任何的异议。请问:我一个人可以出售房屋吗? 答:可以。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你丈夫已授权给你处理房产,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成立的。只要有你丈夫的书面同意,你可以一个人出售房屋,但是该委托书必须确认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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