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7-20
我单位在2007年8-12月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未交.于2008年
6月出险,我现在还可以补交2008年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吗?
当然,如果停止了交费,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肯定不能够享受相关待遇的。事发之后再补交也是无济于事的。
你也不用担心,是这样的,如果说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其实把所有的风险都交由单位承担。所以,现在这个情况,必须由单位给予相应医疗报销以及生活费等补贴。
最后希望早日康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4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
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应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不影响领取工伤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3个回答 2008-07-28
不可以补交,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共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4个回答 2020-12-04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进行稽查核实。检查合格的,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不合格的或仍有未参保人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至检查合格后,再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属工伤后补缴参保的,且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稽查核实的,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职工待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