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16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原来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且这部分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企业账外。
随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问题愈加受到重视。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不将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入无形资产后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
取得时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须程序,那么应计到该项资产的成本中。
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计到“无形资产”科目中,而应计到“开发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