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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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9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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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19
是为没有协议管辖,发生争议吼去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
第3个回答  2020-11-30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第4个回答  2013-10-19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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