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国家,社会将会怎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0
【核心提示】霍布斯与洛克开创了西方政治哲学个人主义的传统,他们都使用自然法和契约论做理论武器,但他们关于政府的主张又大相径庭,原因在于他们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法不同,这种不同源自于他们对人性的看法不同,而他们人性论的不同最终是由他们的气质和所面对的社会、历史经验不同决定的。 英国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它所开创的自由主义传统,这一传统构成了以后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思想的主流。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产生最为重要的政治思想家当属霍布斯与洛克。洛克之被尊为自由主义的始祖是公认的,但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却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笔者以为,霍布斯对于自由主义的形成起到过十分关键的作用(虽然与自由主义的关系紧密与否不会影响他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但使他最终没有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原因,也是他和洛克最重要的区别所在,乃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这一问题对于当今时代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由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自然法、契约论 个人主义价值观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它主张从个人或个体出发研究国家(或政府),霍布斯首先确立了这个传统。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他指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利维坦》,第1页),“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这两者都是人”(《利维坦》,第2页)。因此,要了解国家的性质,就只能从人开始,而不是从神或伦理道德出发。洛克也认为,国家“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政府论》,§131),由此考察国家就要从人开始。对人的考察也就是对人性的考察,此后抽象的人性论学说就成了十七、八世纪政治思想家观察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出发点。 自然法和契约论也是早期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霍布斯并不是近代最早使用自然法和契约理论的人,但他最早使用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把人性论、自然法和契约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洛克在构建自己的国家理论时,也很方便地利用了这一套理论,只是在具体的解释运用时,存在着诸多不同,使得洛克和霍布斯都从个人出发,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霍布斯主张一种专制的国家,主权者的权力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人们没有丝毫的权力反抗主权者的专制;洛克主张政府是有限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为防止政府不尽职或滥用权力,必须分权制衡,而且一旦违反了它的宗旨,人们有权反抗政府,重新建立政府。 正是在这一点上,洛克阐发的政府理论成为自由主义的经典,而霍布斯也由于他的专制主义主张而被对立、排斥在自由主义传统之外。但实际上霍布斯与洛克及自由主义的对立并不是水火不容的,霍布斯创立的人性论、自然法、契约论的分析方法,被洛克继承下来,也成为以后一个阶段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理论工具,即使这些观念被后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家抛弃了,个人主义的出发点仍然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可以说,自由主义对于霍布斯的继承多于拒斥。《政府论》以菲尔麦为主要论敌,但对于霍布斯只是顺便驳斥一下,就很说明问题。造成两个人不同的关键所在,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 二、关键所在:“” 在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相同的,都主张以个人为起点来观察政治事务,但他们思想的形成路径不同,决定了结果的大相径庭。 霍布斯是唯物主义者,他认为人是一种“自然物体”,人的自然本性(激情)支配着人的活动,就象物理法则支配着自然事物一样。在自然状态中支配人们的是竞争、猜疑和荣誉这三种激情,而且“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能力都十分相等”(《利维坦》,第92页),“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利维坦》,第94页)。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也即战争状态是非常可怕的,不仅一切文明的创造都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利维坦,第94页)没有法律,也没有是非、正义的观念。和洛克一样,霍布斯并不强调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是写实式的描述,只要一个社会没有共同权力来慑服大家,那就处于自然状态中,比如美洲的那些部落之间,所有的主权者之间,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在霍布斯的思想里,一旦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整个文明大厦必将完全毁灭,人们过着十分悲惨的生活。 自然状态如此可怕,人们按理应当避之不及,尽早脱离才行;但霍布斯对人性非常悲观,不停争斗的人们谁也不愿先停下,因此契约也无从订立,除非有一个强有力者,人们一起把所有的权力同时放弃给他,由他来保证全体的安全;这个强有力者不参加契约,保留所有的权力,而其余的人则把所有的权力交由他来行使。这样,经过十分充分的博弈算计,在某个时候,大家终于取得同意,“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利维坦》,第131页),这样,自然状态经历了一次瞬间的飞跃达到社会状态。 在这种状况下建立的国家是专制的,因为主权者并不参加契约,所以他保持着自然状态中的一切权力,而其它人都放弃了。主权者垄断了几乎一切社会的权力,臣民唯一的保留只是生命权力,也就是说,只要主权者能保护臣民的生命安全,一切权力专制都是可以忍受的。 想收回主权么?“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利维坦》,第141页)对自然状态的恐惧,使得霍布斯认为,最残酷的专制也好过没有专制,而对人性的悲观,又使他认为,人们只能建立专制政府来摆脱自然状态,即使打乱现有国家重新建立一个,也只能再次建立起这种专制的国家。他的观点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话说就是:“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联邦党人文集》,第286页)这就是霍布斯的结论,也是他对人类命运的判决:人们必须也只能忍受专制的国家。 洛克的论证则是从宗教入手的,洛克首先从上帝那里找到立论的基础,他说:“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政府论》,§6),人直接从上帝那里取得其存在的合法性,上帝并未给他们设定任何外在的权威,人生来具有拥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人的价值高于上帝之下的一切,一切设施(包括国家)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承认了这些,建立国家的目的就很明确了:“…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政府论》,§131)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显然信心充足得多,人们受着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必须保存自己,此外还要尽其所能帮助别人的保存。人们和睦相处,在自然法的统治下安享天赐的自由、和平和财产,假如人们能意识到这宝贵的一切,加以珍惜和自我约束,也许就不会有政府出现了。但除了自然状态,人类还会出现战争状态,两者的区别在于:“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就是战争状态”(《政府论》,§19),只要出现了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情况而受侵害者无处求救,就可以说他们处在自然状态中了,哪怕双方都是政治社会的成员,仅仅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得到实际上存在的共同的尊长救助。正是为了解决出现战争状态带给人们生活不方便的问题,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把每个人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指定的一个人或一些人,从而建立起政府来。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保留了下来,国家(或政府)就是为维护个人的这些权利而存在的。 国家只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方便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而存在,那么国家当然不能比自然状态更不方便,国家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人们不仅要设计各种制度设施来约束它,一旦国家违背了建立它的目的,人们还有权解散它,重新建立起符合需要的国家(政府)来,在这过程中,人们就暂时回到自然状态了。由于对于人的理性的信任,洛克丝毫不觉得回到自然状态有什么不方便。这样,在洛克的观念里,约束人的自由,侵犯人的权力的政府便失去了存在根据,人们不必忍受专制的暴虐,人们对于专制的政府,有权揭竿而起。 由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从个人出发,同样是借助自然法、契约论,由于两个人对于人性的认识不同,从而对于人们自我管理的可能性判断不同,导致他们的政府观念是如此地不同,霍布斯认为人只受激情的支配,在自然状态下不可能约束自己,没有国家,社会必然解体,人们必然回到野蛮状态,因而只能接受专制政府的控制;而洛克则相信人们的理性,即使短时间没有国家的强制,也不会过得太糟糕,因而对于政府不必太过依赖。 为什么生活年代大致相当这两个人会对于人性看法如此不同?笔者认为,主要是他们生活经历的不同所致。 三、如何解释:面对的经验不同 如何解释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不同,传统的观点一般是从其思想所代表的阶级来解释,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言人,洛克则是1688年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但笔者以为,两个人的理论在客观上是服务了这些阶级的利益,他们本人则未必有意地从其代表的阶级的利益出发来写作的,如果说客观上两者形成了适合各自阶级需要的理论,本文感兴趣的是,如何从主观的角度解释他们形成不同观点的原因,因此,从他们的心理气质及其面对的历史经验来解释更为确当一些。 霍布斯生于1588年,出身贫寒,主要靠个人的聪明和努力进入上流社会,并结识了一大批社会各界名流,一生际遇复杂,而且深深卷入时局动荡中。霍布斯生性胆怯怕事,曾在一本《自传》中说,他是他母亲的一对孪生子之一,另一个叫“恐惧”(fear),这个比喻说明了他对自己性格的评价,他一生多次逃亡可资印证:1640年,他在国会与王权冲突日趋激化时,写了一篇维护王权以求和平的文章,引起国会派的不满,他见势不妙,惧而出亡巴黎;1651年,在巴黎写成《利维坦》一书,因抨击君权神授和教会遭到法国当局和流亡的英国王党分子的反对,又潜回英国;克伦威尔时任护国公,实行集权统治,符合他对主权者的观点,遂对克伦威尔表示归顺,克伦威尔邀他任职,他却又婉辞不就;1666-1667年复辟时期,伦敦流行瘟疫,又遭大火,教会扬言这是由他渎神言论所致,惊惧之下,他把手边所有文稿付之一炬。 生性胆怯之人,若生在优越的家庭,虽不至变得豪放,至少可以自信弥补,但霍布斯出身贫寒之家,即使一生交接尽是当代名流,也不能弥补这种天性的缺陷,而他的主要政治著作的写作时间集中在四、五十年代(《论公民》,1647年;《利维坦》,1651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1658年),这也正是英国时局动荡反复的年代,而在欧陆,1618年至1648年正是三十年战争的时代,诸国连年混战,生灵涂炭,对于霍布斯关于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会永远争斗下去观点的形成应当有着深刻的影响;而法国,经过路易十三(1610-1643)、路易十四(1643-1715)两代国王的经营,正以一个专制君主国家的形式崛起,国内的繁荣稳定与国际地位的强大也会使得那些极其渴望和平的人们对法国式的政体发生兴趣,霍布斯亲身在法国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集合以上诸多因素,霍布斯向往强大的专制国家的思想也就可以理解了。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一生交接的人也多是闻人显贵,不同的是,他结交的多是具有自由倾向的人,这对洛克自由主义倾向的形成十分重要。洛克写作的年代(《政府论》,1690年;《论宽容》,1689年),是一个相对令人满意的年代:人们经历了国会和国王的战争,经历了共和国,经历了克伦威尔的专制,经历了复辟,最后以代价很小光荣革命结束了数十年的纷争,霍布斯的一旦主权者不存在就会天下大乱的担心也被证明是不必要的,因为在这几十年里,主权者多次被推翻,而社会并没解体,传统和习惯会在没有主权者的时候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不仅专制国家不是必要的,主权的行使还应该受到的限制,以防它侵害社会。 洛克出身律师家庭,家境富裕,他父亲去世时还能给他一笔财产,使他过得很舒服,他生性温和,谦虚而不自卑,自信而不固执,反对暴力和狂热、激进情绪,反对宗教迫害;他又是个实际的人,注重经验和传统。乔治·撒拜因这样评价洛克:“他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是学识渊博,也不是逻辑缜密,而是集中了无与伦比的常识,他借助于这些常识把过去经验产生的关于哲学政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认识集中起来,纳入他这一代更为开明的思想之中。
第2个回答  2015-08-28
土匪称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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