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后,应该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无论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是对具体建设工程的,及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应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地情况;2)用地使用性质;3)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 ;4)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退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建筑间 距、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数量、绿化) ;5)城市设计要求(体量、高度、材料、色彩等)6)市政要求;7)配套要求;8)其他;9)遵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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