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养老保险是否要补缴?

如题所述

问:我是江苏扬州邗江人农业家庭户口原在苏州爱普生公司工作,与原单位在 2003 年 7 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回出生地江苏扬州工作, 2004 年 2 月与扬州可瑞尔公司工作(已签定劳动合同),日前,我去原工作所在地苏州社保局办理相并手续,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单时,苏州社保部门给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单,但说按照规定江苏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具体的钱,回到扬州后扬州社保中心认为需要在苏州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按苏州的基数交纳),而苏州社保部门认为在扬州重新开一帐户就可以了不必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我不知道这到底属于那方的原因,是不是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不想补交,如果要缴纳的话我应该按那方面的基数进行缴纳,如果不想补交的话原来那部分该怎么办理,我的连续工龄该怎样计算,那我原来所交的养老保险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转移接续后,重新缴费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1-25
可以,领失业金期间,以个人名义交养老保险是可以的,不能有单位交,因为单位交养老保险就是有工作了。就会停失业金,以个人名义交或补都不会影响失业金的领取。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