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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
采矿权
转让
管理办法
的招标管理
答:
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
采矿权评估
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
采矿权
可以转让吗
答:
采矿权
可以转让的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什么证件及手续!
答: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5、安全监督
管理
部门意见(原件);6、环境影响
评估
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10、
采矿权
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
加强矿业领导与
管理
,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
答:
同时,加强对登记探矿权勘查活动的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结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 7.规范
矿业权
价款的评估和收取,厘清权属关系 1998年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了《探矿权
采矿权
价款
评估管理办法
》。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
土地法对银矿有什么规定
答: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采矿权
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
管理
部门认定的
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
办法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
矿业权
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答: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
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4)
矿业权
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
采矿权
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管理办法
》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业权
的有偿取得
答:
开采登记
办法
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
采矿权
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
评估
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
管理
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矿产资源储量
管理
答:
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
评估
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
探
矿权
证能否转让
答: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
规定》,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
采矿权评估
,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
矿业权评估
师含金量
答:
为适应
矿业权评估
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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