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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供热管理
,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
市市区
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
办法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答:
本办法适用于
长春市
城区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强调了统一规划和集中供热的原则,逐步淘汰分散锅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
城市供热
的主要
管理
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环保等需协同工作。建立供热应急资金制度,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资金保障,用于处理供热突发事件和设施抢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
市
...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
办法(2017修正)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
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
办法
答: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供热
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
管理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供热单位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长春市
公...
长春市供热
报停规定
答:
第一条为加强
城市
集中
供热管理
,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
市城区
内与市热力公司(以下称供热单位)集中供热相关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集中供热管网、检查井、管架等供热设施,任何...
吉林省
供热
最新规定
答:
以长春市为例:根据《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
长春每年几月份
供暖长春供暖
相关
条例
有哪些
答:
长春每年几月份供暖长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长春市民关注的《
长春市城市供热条例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长春市供热
期的起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4月6日,共计169天,比以前供暖时间多出两天。
长春供暖
相关条例有哪些第三十一条长春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
长春市供热
特许经营
管理
办法
答: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
管理
工作。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
城市供热
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
长春供暖
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长春供暖结束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六日。根据《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
长春
什么时候停止
供暖
答:
长春每年的4月6日24时停止供暖,根据《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长春市采暖期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零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长春市,简称“长”,别称“北国春城”,古称喜都、茶啊冲,吉林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Ⅰ型大城市、哈长城市群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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