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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有权...
答:
【答案】:C ABD选项说法错误,与题目无关,属干扰项。C选项说法正确,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而在《民法通则》中未进行说明,属新增条例。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选项。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答:
法律分析:设立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法人从事设立活动。由于设立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是同一的,设立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
,原则上应
以法人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人
以自己的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设立人是合同当事人,应允许第三人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
人在公司成立之前
用自己
名字签的合同算是公司行为吗
答:
法律分析:
设立
人在公司成立之前
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
法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是否属于公司行为,要依据第三人的选择判断,如果第三人请求法人承担,那么该行为是公司行为;如果第三人请求设立人承担,那么该行为是设立人自身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
从事的民事活动什么意思
答: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的
设立
费用由谁承担
答:
公司的设立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未设立的,由设立人承担。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
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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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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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以上规定看似已经解决了笔者所要论述的问题,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依然因为法律适用问题而争议难弥。在此,笔者还是通过借助一则司法判例来讨论这个问题。例如(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讨论的...
公司犯法谁承担责任
视频时间 01:21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答: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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