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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答: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
黄河河道
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
管理
。第八条 在黄河河道上已经修建的本
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原...
山东省黄河
工程
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
管理
,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沿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黄河
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黄河工程(含大清河、东平湖滞洪区、
山东
管辖范围北金堤滞洪区、黄河南北展宽区工程,下同)及...
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
条例》
办法
(2018修订)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河道内的航道...
黄河
河口
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黄河
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
淄博市
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2017修订)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8...
答:
”十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黄河入海河道的容沙区,由
黄河河道
主管机关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
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前款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容沙区的范围由省...
济南市
黄河
浮桥、渡口建设使用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黄河河道管理
,确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黄河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黄河河道的浮桥、渡口实施...
济南市
河道管理
保护条例
答:
黄河济南段,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
黄河流域管理
机构实施管理。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大汶河的济南段,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流经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和权限做好辖区内的
河道管理
工作。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水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河
保护法
答:
黄河流域
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
河道
、湖泊
管理
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
济南市
河道管理办法
(2019修订)
答: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
黄河流域管理
机构实施管理。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济南段在
省河道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玉符河、腊山分洪道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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