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揭示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我们在积极推进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成功实践经验,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带来了生产力的大解放,出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共同繁荣的景象,使国民经济进一步活跃,经济高速增长,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随着改革发展而不断完善。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继续把国有资本集中到能发挥自身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资料:http://www.10yan.com/html/CenterNews/tbgz/2009-5/31/112213541_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