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3-02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的规定: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363号);
  (四)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五)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六)其他原因。
  另外: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二)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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