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改善静态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和镇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城区指大丰区、东台市、建湖县、阜宁县、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的城区。

  本办法所称的镇区指市区、县(市、区)城区以外的镇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和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等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房产、交通、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日常停车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第六条 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制订或修订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第八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停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规划预测需求配建停车场,合理设置停车区域。

  建设的露天停车场,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进行安全隔离。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开展小区内部停车管理工作,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实施建设。第十一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空闲土地、建筑项目道路退让红线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第十二条 停车场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状况动态评估制度,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施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统一喷涂编码,不同类型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同颜色标线进行区分。第十六条 推进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用于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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