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古代重视公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2-28
用得着说那么多废话吗。一句话。稳定天下。长治久安。
无语
第2个回答  2012-02-28
稳定天下
第3个回答  2012-02-28
1、大力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对全社会的道德感召作用。
领导干部在公共行政领域表现为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
2、中国历代统治者对"民惟邦本"的认识对当前具有警世作用,这种思想要求统治者集团在政治上谨慎从事,不能漠视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在表面上似乎和我们提出的为人民服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一致的。但是民本和民主貌合则神离。因为民主与专制是相互对立的,而民本和专制则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民本所倡导�"重民""爱民"与神化君主、君权如同硬币的两面,一方面要求君主尊天敬德爱民,一方面要求臣民的驯化、绝对服从,"亲亲尊尊"。把优良的社会生活寄托于圣王明君,对暴君苛政恶之越深,对圣王明主也就爱之越深。[ ](P70-72)民本思想的前提是"明主",本质是人治,而民主思想的前提则是法治。
法治是现代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是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关于它的概念和内涵学术界从各种角度出发有各样解说,一般而言,法治是指一种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方略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亚里士多德认�"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P199)人治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其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法治优越于人治之处在于:第一,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不受感情等因素影响。第二,能够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第三,法治是民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
3、由于依法治国(法治)包含了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两层含义。因此当前论及德治与法治关系时,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应强调法律至上,过分推崇道德,有造成道德化法律最终导致人治的危险。法治和德治只是在工具性价值层面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普遍的守法),这是法治的工具性价值,要求人们遵守法律这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治的工具性价值是由法的工具性派生出的。人类历史上有大量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法制并不必然排斥人治现象。例如,我国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是从工具意义上讲的,相当于现代所谓法制的内涵和外延。
良法则是对法治的目的性价值要求,即这种法必须包含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秩序、发展等价值因素。因此从法治的目的上来讲,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的规范作用、强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权力的运作和法律运行相悖时,权力应让位于法律;当道德、政策规定和法律相悖时,应以法律规范为准;当法有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律;当法无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理。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充分体现道德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上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的本质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当前论及德治与法治关系时,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应强调法律至上,过分推崇道德,有造成道德化法律最终导致人治的危险。所谓道德化法律是指一个社会系统在规范选择中以道德为本位,并将法律纳入基本道德规范系统中的现象。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特征就是道德化法律,即礼法关系,其基本走向是以礼化法,即法律儒家化。而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恰恰相反,是法律化道德。[ ](P156)即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强调以法律为准,设计一种和法治精神相适应的道德。市场经济带给中国的必然是社会的交流开放、文化的多元创造、政治的自由民主,因此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规范只能以法律为本位。这符合当今世界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趋势。中国要在地球村里作平等的村民,不在全球化的巨潮中失去"球籍",不能回避权力多元化、社会化和世界多极化的历史潮流,应当大步革新政治、振兴经济,适应全球化的趋势。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本质是传统道德价值扬弃的过程,其表现为以法治推动道德价值的重建,每个时代均将该时代至关重要的道德法律化。例如,当前市场经济特定的道德需求要求立法者将有关市场伦理(如诚实信用等)、职业伦理和公共道德的内容法律化。
在目的性价值层面强调以法律为准,并不是无视或忽视道德的作用。事实上没有人否认法律中包含着道德价值追求。法必须以道德为价值取向,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当前在探讨法治和德治关系,大都是从法律与道德都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即社会规范)这个前提下进行的,即法治和德治只是在工具性价值层面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和德治作为法学和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各具有多层含义,在工具性价值层面,"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并列,"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主要是工具意义上的依法治国(rule of law),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是同一层次的,现实中不加区别的相提并论只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追问

这是是包含利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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