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用地申请及征地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9

在海东地区,对于建设用地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申请及征地管理的程序如下:


首先,第二十一条指出,任何建设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必须正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禁止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达成征地协议,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重要性。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建设用地单位需主动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将无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操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请阶段就需要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资料。若材料不完整,预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在征地环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前,需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布书面征地预告,明确项目名称、用途、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保障被征地者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款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过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方案并组织听证,同时,报批材料需全面反映用地预审、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等详细内容,经过审查后逐级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确保这些费用不被截留、扣留或挪用。相关部门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以保证公正和透明。


扩展资料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1月23日由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以东署办〔2011〕229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用地规划管理,耕地保护管理,用地申请及征地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土地收入征收、支出管理,土地执法监督管理10章73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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