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条例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6

为了强化江西省村镇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均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特此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循本条例。城市规划区内的相关规划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条例中,村镇被定义为村庄、集镇和建制镇,其中村庄是村民聚居的生产区,集镇是乡政府所在地或经济发展中心,建制镇则是行政设立的城镇。


规划管理坚持科学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以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建设部门主管,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公共设施管理和违法查处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则协助进行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条例详细规定了村镇规划的制定流程,包括建制镇和集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强调规划的依据、协调性、特色保护,以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论证批准程序。规划批准后,任何变更需遵循特定程序,并定期进行规划续编。


在实施阶段,规划区内建设必须服从管理,包括用地调整、拆迁补偿、建房申请审批等程序。同时,对临时建设和永久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管理、村容镇貌卫生等方面有严格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变更规划、违规审批建设用地、违规建设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废止。


扩展资料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于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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