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气象、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江宁区、溧水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南京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空管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包括江宁区禄口、横溪、陶吴、周岗、小丹阳和溧水县柘塘等六个乡镇的部分地区。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第八条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并经机场管理机构认可允许保留的,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第十一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8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垃圾场。第十二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灯光使用的植物;
(二)修建动物养殖场、鱼塘;
(三)放飞风筝,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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