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未能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或者不执行残疾人福利政策,将受到行政处分。若因不作为或拖延处理侵犯残疾人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针对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将发出警告并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补缴。逾期未缴者将被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缴数额。


在教育领域,若学校拒绝接收残疾人入学或设置不合理入学条件,相关部门将介入纠正。同时,对胁迫或利用残疾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以及在就业过程中歧视残疾人或虚报安排就业人数以获取优惠的单位,都将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和处理。


在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等工程必须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任何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


扩展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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