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改革已打破身份,全称职员,无干部工人之分,凭资格证上岗公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9-07
想太多了,只是变换了一个形式。
第2个回答  2018-03-03
都是讲故事,工人身份永远提不了副科级领导,中国的体制就这样,没办法。
第3个回答  2020-05-0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您好!您在人民网给省长留言,咨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区别及职业发展、文件依据等问题。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岗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通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要通过竞聘上岗,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聘上岗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备并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三类人员纳入岗位管理,不再强调身份差别。从工勤岗位转岗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正式在册工作人员,与原聘用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岗位相同,按照以岗定薪原则,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5月22日我厅工作人员已向您致电了解情况,并详细解释政策。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您还需帮助,可与我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6267613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5-2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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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3
聘用制干部属于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中的改革产物,是干部队伍构成的一种历史性分支,属于干部身份,承担干部职责,并享受干部的政治待遇及行政待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聘用制干部是干部的使用方式之一。
  在干部队伍管理的历史上,有过国家正式干部(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都一样)、以工代干、以农代干(有的地方的使用的没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乡镇干部),在上个世纪90年代推行的企业改革提出了企业用工全员合同制,企业干部实行聘用制(实际上也是分别对待的,党群干部任用制,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聘任(用)制),打破了企业干部使用上的身份限制,聘用上岗,“以工代干”的提法终止。

  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体现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但是很多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现象。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如果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该聘干的干部身份即终止。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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