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规定审批。第十条 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函告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市级管理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劳务用工和企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除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

  (四)城市供水、供热、管道燃气、排水与污水处理;

  (五)市级管理的道路、桥梁、隧道、河道、照明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

  (六)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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