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 残疾人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残疾人状况的调查、监测、统计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联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开发、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应当邀请残联参加。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和推选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残联应当对在残疾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预防监控网络。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和残联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干预机制;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转介和治疗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异常、疾病、药物滥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宣传部门应当宣传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与健康、生理卫生、生物等教育课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个人承担部分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经费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基本康复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专兼职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

  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将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纳入全省高等医科院校教育规划。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设立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和维修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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