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 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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