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找人打了别人导致轻伤,以寻衅滋事被关在看守所,两家于2007年9月28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公安局于9月27日10点已经以故意伤害罪下发了逮捕通知书,公安局的人说,要经过检察院,法院后,才能定案。我们不想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我们希望尽快的把人扒出,我们应该怎么办?找关系能从检察院撤下案子吗?可以取保候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