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燃气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行业应坚持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燃气事业的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燃气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燃气建设第六条 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程,应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配套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新建住宅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工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监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程项目竣工后,应修复安装时损坏的原设施,不能恢复的,应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从事其他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燃气经营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燃气特许经营权证。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

  (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措施;

  (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业经营的限制;

  (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七)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改造;

  (八)安全管理;

  (九)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设备;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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