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海关以原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进口增值税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如题,公司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但海关系统内未来得及修改,仍然使用原有纳税人识别号出具的进口增值税发票,请问还可以通过税务系统的稽核吗?如果通不过,可不可以作废后按新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开具?

第1个回答  2015-11-13
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是只能抵税金部分,如从台湾进口一批免税商品货物总金额为100000元,税金为17000元,就这个税金为17000元可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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