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我家是农村的,在我家屋前有一块空地,大概二十年前农村叫行(也就是购买使用权),当时村委对全村的房屋周围的空地都进行了叫行(购买使用权),我们家支付了3年的钱取得了我们家屋前的空地使用权,三年过后,村委都没有对房屋周围的空地进行回收也没有重新叫行(购买使用权),大家都一致默认了这个使用权权限,屋前的空地一直归我家使用到现在,但是去年在我家屋前空地的前面新盖了一处房屋,新盖房屋的主人硬说这块空地是在他们家屋后理应由他们经营管理,和我们家争夺这块空地的使用管理权。这块空地已经被我家管理了二十多年了,虽然只交付了前三年的使用管理费,但村委对全村的空地并未统一回收,我家已经默认形成这块空地的管理者,现在空地前方的新屋主人看我家好欺负来争夺这块空的管理权。为此我妈当然不同意,找到了村长书记,可村长不给主持公道,不敢得罪那户人家,说,这块空地是集体的,你们只是购买了三年,并未购买一辈子,现在这块空地在人家房屋后面,那就是人家的。可是集体未统一回收,已经形成默认的管理使用权,这块空地的管理权到底归谁???我们应该向哪申诉??怎么处理??

第1个回答  2017-12-29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集体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确权。其他未确权的部分贵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8-18
房屋所有权人认定包括以下几点:

1.用地审批表成员登记

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申请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会对农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根据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将审核通过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登记在册,记录在用地审批表中。凡登记在册的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共有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宅基地使用以户为单位,而户内成员因婚丧嫁娶等因素会有增减,则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随户内成员增减而变化,仍以户为前提共有。房地一体,房屋所有权人也伴随户内成员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比如,子女与原来的大家庭分开,单独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另立门户后,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被认定为原来房屋的所有权人。

2.房屋建造者认定

房屋建造者就是在当时为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户内成员。出力一般指的是完全靠自身技术亲力亲为地建造房屋,出资指的是由户内成员出钱购买建房物料、聘请他人建房。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对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成员,就算之后户口迁出,依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另外,建造房屋时未成年的子女和年迈的父母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物权法》并未明确。但是基于赡养和抚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居住权是可以保障的。

3.房屋非户内成员建造

这种情况的权属认定依据当时房屋流转合同的规定。

4.其他认证材料

商品房权属关系最简单直接的证明是房本,同理,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也少不了相关的证件、材料证明:宅基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地区过去对宅基地管理相对较松,各地情况并不一致,证件短缺并不少见。目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的宅基地确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证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