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资金,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1-05
公司财务属于异地管理,主管会计在总部,出纳在湖南分公司,不在同一省份,出纳连续几个月来挪用资金,主管会计未及时要求出纳寄对帐单,只是口头对帐,与会计帐上一致,4个月后主管会计要求出纳传真对帐单,出纳传了两份假的对帐单,与主管会计银行帐一致,又过了两个月出纳还是未寄对帐单,主管会计向老板反映出纳有点可疑,老板去湖南分公司查帐才发现出纳挪用资金,且金额巨大(100多万),出纳已被捉,但老板认为主管会计责任重大,要求主管会计承担损失责任,请问主管会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分公司财务管理,出纳只负责保管支票和汇款单,财务章和私章由另外两个人保管,出纳要想提款和转帐必须有总公司主管会计和财务总监签字的付款申请单传真件出纳才能填支票或是汇款单,管章人员必须核对出纳填的支票、汇款单和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是否一致才能盖章,在没有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情况下,管章人也给出纳盖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12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如果没有共同犯罪意识,则不够成刑事犯罪。只需对财物管理承担单位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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