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企业之间商品供应合同管理,明确商品供需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商品购销调运的业务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一律采用合同制(上级指令调拨除外)。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 购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 企业在商品购销调运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认真执行《医药商业服务规范》。第二章 合同管理第五条 商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须经购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函件、电报、电传要货,待另一方承诺后,视为合同生效,电话要货嗣后追补正式合同。第六条 签订合同要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一、商品名称、厂牌、规格、含量、计量单位、包装。
  二、数量、质量(包括对质量的具体要求)。
  三、价格(单价或参考价格,实价或扣率)。
  四、交货时间、地点(包括自提、代运、运输方式、路线、中转地点和单位、到达地点的车站、码头)。
  五、结算方式(包括开户银行、帐号、付款期限)。
  六、其它(本办法中未列而应说明的特殊条款)。
  七、违约责任第七条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准签订合同或成交。第八条 销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按期交货。半年合同分季或按要求时间开票。在合同有效期后二十天(危险品五十天、笨重商品五十天、怕热、怕冻商品延续到解除期后20天内)交运,视为按期执行合同。超过上述期限交运商品,要经双方协同同意。第九条 由于商品包装的原因,单一品种规格,签订合同分点时,尽量以箱(件)为单位,减少拆箱(件)。开票时如按箱(件)计算超出或少于合同总数量10%(玻璃仪器20%,贵重商品应按合同规定数),双方应视为执行合同,不得拒收商品和拒付货款。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面变更内容或解除,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按下列各项办理:
  一、购货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出;销货方在接到购货方的变更合同通知时(以收到日邮戳为准),需有十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货未交运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变更合同手续;货已交运,不能追回时,要照常发运结算,并及时通知购货方。
  二、因生产等原因,销货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最迟要在交货时间前一个月内,向购货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通知,在未办妥变更合同手续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三、合同注明的专项订货不得注销合同。第三章 责任划分第十一条 销货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发货,并做到以下五项要求:
  一、商品包装牢固,唛头清楚。
  二、一般商品应符合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的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要求。危险品要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
  三、发运的商品,要货单相符、货单同行(包括:运单或发运证明、副发票、磅码单;原料商品的化验单或合格证;精密医疗器械说明书、线路图、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四、不能随货同行的单据,销货方要将其附在银行托收的单据内或于交运后两日内邮寄对方。
  五、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零件不全的商品,不得发运。第十二条 发运有效期商品(除合同有规定外)照下列各项办理:
  一、有效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二级站交运时不得低于八个月。
  二、有效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九个月;二级站不得低于六个月。
  三、有效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一级站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有效期的二分之一;二级站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二级站地产品种,执行一级站的发运期限。
  五、国家储备轮换的品种,效期在三年以上的,交运时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原料药不得低于十八个月);效期二年以上的不得低于一年(原料药不得低于一年)。
  六、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销货方发货时应发给效期较远的商品。第十三条 没有效期的商品,不论有否厂方负责期,从销货方交运单标明的日期起一级站对质量负责十二个月;二级站负责八个月(地产品种,执行一级站的规定)。
  购货方收到超过厂方负责期的产品,经检查质量合格,应视同良口经营。
  在销货方负责期内,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由销货方负责换或退货,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除外);超过销货方负责期的,销货方可代为向生产厂联系,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购货方负担。
  实行“三包”的商品,合同的要订明“三包”的内容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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